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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州能效CE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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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rom:HX View:824 Time:2015/5/15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美国加州的能源法案-CEC(California Energy Commission’s)能效测试。
在美国加州销售的58类产品需要做CEC产品能效认证,主要是针对电饭煲,电源,灯具(镇流器或节能灯)。58类电子电气产品在美国加州的销售都需要做CEC能效认证,该法规具体分为能效指标要求、测量方法以及分阶段实施的计划。
针对交流输入的外置电源供应器(AC Input external Power Supply),美国加州的能源法案规定,此类要在美国加州境内贩售,需在2007年7月1日之前,取得CEC(California Energy Commission’s)能效测试认证,若不能达到Appliance Efficiency Regulation新规范之要求申请装置,一律禁止于美国加州贩售。
此能源法案中针对开关电源的性能有特别的要求,它有2个等级”Ⅲ”和”Ⅳ”,即第三等级和第四等级,它对开关电源的空载功耗和整机效率要求比较高:
对电源装置分两个阶段实施:
第一阶段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,Ⅲ等级要求(适用于2007-7-1至2008-7-1):
第二阶段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,Ⅳ等级要求(适用于2008-7-1以后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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