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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7月22日起所有输欧电子电器产品(除医疗和监控设备)均需满足该限制要求;2021年7月22日起,医疗设备(包括体外医疗设备)和监控设备(包括工业监控设备)也将纳入该管控范围。
RoHS指令附件II中所列均质材料中的限用物质,最大允许浓度及其实施时间如下所示:
RoHS 10项限制物质清单 |
|
化学物质 |
限值 |
铅 |
0.1% |
汞 |
0.1% |
镉 |
0.01% |
六价铬 |
0.1% |
多溴联苯(PBBs) |
0.1% |
多溴联苯醚(PBDEs) |
0.1% |
邻苯二甲酸二(2-乙基己酯)(DEHP) |
0.1% |
邻苯二甲酸丁苄酯(BBP) |
0.1% |
邻苯二甲酸二丁酯(DBP) |
0.1% |
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(DIBP) |
0.1% |
CE 标志:
从2013年1月3日起,欧盟将电子电气设备RoHS符合性纳入CE标志要求。生产者在张贴CE标识时应确保产品符合RoHS并准备相应的声明和技术文档。制造商需在产品上市销售之前制订符合性声明并加贴CE标志,且在电子电气产品上市之后,RoHS2.0规定产品必须具有支持技术性文件并存档10年,如果欧盟要求,进口商,零售商和分销商同时也必须提供该文件以证明产品的符合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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